Page 2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82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4 5
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应
时, 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 被告人的 维持终审裁判, 不再变动。
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 人身危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 请及
险性。一般情况下, 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 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 也不追求危害 附: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略) ①
结果的发生, 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行为的主
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
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
2.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所不同, 因此, 在决定刑罚时, 也应当有所
区别。此外, 醉酒状态下驾车, 行为人的辨
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 量刑时也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 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
车犯罪案件, 依法没有适用死刑, 而是分别 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
判处无期徒刑, 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间接故意犯罪, 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 主观
( 2006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恶性不是很深, 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 犯罪
判委员会第 1406 次会议、2006 年 12 月 11
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归案后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66
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 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
济损失, 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 月 15 日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 年 1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 〔2007〕3 号)
的。
三、 统一法律适用,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 运输安全, 依法惩
职能作用 治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 根据刑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
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重危害, 警示、 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 今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
后, 对醉酒驾车,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造 中, 采用切割、 打孔、 撬砸、 拆卸、 开关等手
成重大伤亡的, 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 并参 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 属于刑法
照附发的典型案例, 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 “破坏燃气或者其
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他易燃易爆设备” 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稳定社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
关系, 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 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① 参见本部分典型案例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