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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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6 9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收购、 运输、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              自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
           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
           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               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               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
           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
                                               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③
           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
           者没收财产。
                                               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
           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进
                                               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 毁坏国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罚
                                               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非法收购、 运输、 加
           金。
                                               工、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
               第三百四十二条       ① 【非法占用农用
                                               植物制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 毁
           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               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较大, 造成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的, 或者非法收购、 运输、 加工、 出售珍贵树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               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者单处罚金。 ②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①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
           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
           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
              ②  根据 2001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
              ③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违反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
           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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