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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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7 3

           徒刑, 并处罚金。 ①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 容留、 介绍             位的人员,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
           卖淫罪】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五            时, 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                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
           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              罚。
           处罚金。
                                                第九节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
           的幼女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 复制、 出版、
           罚金。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              的,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己患有梅毒、 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 嫖娼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并处罚金。 ②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业等单位的人员,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 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
           织、 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 依           他人提供书号, 出版淫秽书刊的, 处三年以
           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的规定定罪处罚。                            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犯前款               书号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的, 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旅馆业、 传播淫秽的书刊、 影片、 音像、 图片或者其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第一次修改。原第三款条文为 : “协
           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第二次修改。原条文为 : “组织他人卖
           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
               (
               (
              “ 二)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 四)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 五)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②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 本条删去第二款。原第二款
           条文为 :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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