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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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罚没财物,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司法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
                                               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
                  第九章       渎 职 罪    ①         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
                                               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三百九十七条       ②  【滥用职权罪】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 行政
           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               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                 判,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照规定。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              下有期徒刑。
           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                   【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 】 【执行判决、
           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 裁定活动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中,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不依法采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                取诉讼保全措施、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或
           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              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
           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               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依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
           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






              ①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 解释如
           下:
              “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
           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②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六、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
           汇,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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