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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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1 1 3
程序, 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 以便提起 发布以后, 引起各方面的积极反响。为了
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 进一步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
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大业,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
定, 再次公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 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 立后、 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
行, 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
二、 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犯罪行为的公告
后、 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
( 1988 年 3 月 14 日) 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 追
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 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 “三通” 和实 的, 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
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刑、 死刑的, 经过 20 年, 也不再追诉。如果
为此, 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认为必须追诉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 三、 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
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 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或者在
效的规定的精神, 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犯罪地地方人民
不再追诉。 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 分别按照最高人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
法律, 其探亲、 旅游、 贸易、 投资等正当活 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
动, 均受法律保护。 为的公告》 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条的
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1989 年 9 月 7 日 〔89〕 高检会 〔研〕 ( 2011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字第 12 号) 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4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1 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8 5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11〕9 号)
年 3 月 14 日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