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333
2 9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 销售的产
品, 有的纯属伪劣产品, 有的则只是侵犯知
识产权的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 “以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合格产品”, 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
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
处刑, 为准确适用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2003 年 12 月 23 日 高检会 〔2003〕4 号)
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严惩假冒伪劣商
品犯罪, 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 现就审理 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 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扰乱社
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 益。2001 年以来,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定问题通知如下: 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 取得了显
一、 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 销售伪劣产 著成效。同时, 在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
品、 假冒商标、 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 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所涉生产、 销 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为此, 最高人民法
售的产品是否属于 “以假充真 ”、“以次充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
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难以 卖局于 2003 年 8 月 4 日至 6 日在昆明召开
确定的, 应当根据 《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的 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
规定, 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问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
二、 根据 《解释》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 分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法院、 检察院、 公安厅
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 销售假药犯罪案 ( 局) 、 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件和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 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应
罪案件, 均需有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邀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
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和 “省级 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出具的鉴 关规定, 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
定结论。 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
三、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 被告人的行 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纪要如
为既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又构成生 下:
产、 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 一、 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
标准的食品罪, 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 适用法律问题
权、 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一 ( 一) 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
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 《解释》 第十条的规 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定, 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