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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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5 1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 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 充分的证
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 应当判处罚金刑, 但 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
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 下落不明等
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 应当低于对单位判 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 且其他证据已能
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 确实、 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 则可以不向所有
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 不能附加判 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处罚金刑。
5. 金融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
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
( 2010 年 7 月 5 日 法研 〔2010〕105 号)
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 ATM 机) 上使用的行为如何
你局公经金融 〔2010〕110 号 《关于公 定性问题的批复
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
( 2008 年 4 月 18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收悉。经研究, 提出以
〔2008〕1 号)
下意见供参考:
一、 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意透支, 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 1
你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 ATM
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 原则上可以累计
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 浙检
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
研 〔2007〕227 号)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
卡的情况复杂, 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 应
下:
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拾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 动 柜 员 机
二、 发卡银行的 “催收” 应有电话录音、
( ATM 机) 上使用的行为, 属于刑法第一百
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 。“两次
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 “冒用他
催收” 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 信函、 上门等
人信用卡” 的情形, 构成犯罪的, 以信用卡
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 仅向
此复。
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 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可以认定为“恶意透
支”; 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不能认定为 “恶意透支”。
四、 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 仍应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