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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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5
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罪分别处罚。 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 领导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
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 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 依照规定。
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
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章 刑 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
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为主刑和附加刑。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
除处罚。 如下: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 ( 一) 管制;
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 二) 拘役;
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 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 ( 四) 无期徒刑;
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 五) 死刑。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
当从重处罚。 种类如下: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一) 罚金;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 剥夺政治权利;
( 三) 没收财产。
第四节 单 位 犯 罪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条 ①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
围】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实施 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
① 根据 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的, 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
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 对组织、 策划、 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