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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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5

           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的罪分别处罚。                             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 领导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
           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                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                    依照规定。
               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
           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章      刑      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
           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为主刑和附加刑。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
           除处罚。                                如下: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                  ( 一) 管制;
           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 二) 拘役;
           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 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                  ( 四) 无期徒刑;
           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 五) 死刑。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
           当从重处罚。                              种类如下: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一) 罚金;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 剥夺政治权利;
                                                   ( 三) 没收财产。
                   第四节     单 位 犯 罪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条    ①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
           围】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实施           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



              ①  根据 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的, 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
           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 对组织、 策划、 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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