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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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 年。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 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有期徒刑、 拘役
罚。 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 ③
被采取强制 措 施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
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
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④
首论。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
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①
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
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
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 应当计算在新判
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
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
第四节 数 罪 并 罚
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 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
第五节 缓 刑
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
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②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 本条删去第二款。原条文为: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③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原第二
款作为第三款。
④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判决宣告以前一
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