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679

6 4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七、 文物的鉴定                        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 根据刑法
               ( 一) 办理上述各类案件, 需要进行文            有关规定, 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
           物鉴定时,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主管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
           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                  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 采集、 供应血液或
           参加; 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 也照此处理。               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
               办理上述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的                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采集、 供
           评定, 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                 应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派、 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 鉴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
           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二) 在办案中, 对文物的鉴定或者文            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物价格的评定发生争议时, 应提请省、 自治               规定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足以危害
           区、 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核。 人体健康”,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如再有争议, 应提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                 役, 并处罚金:
           织专人复核。                                  ( 一) 采集、 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
               ( 三) 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文物鉴             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
           定书, 应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复                 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核。                                      ( 二) 制作、 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
                                               病病毒、 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 梅
                                               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或者将含有上述
                5. 危害公共卫生罪                     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 三)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诊
                                               断试剂、 卫生器材,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
                                               血器材采集血液, 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 四) 违反规定对献血者、 供血浆者超
               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
                                               量、 频繁采集血液、 血浆, 足以危害人体健
               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康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 供应
               ( 2008 年 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血液或者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
           委员会第 1444 次会议、2008 年 5 月 8 日最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1 次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或者
           会议通过      2008 年 9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      制作、 供应血液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8 年  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9 月 23 日起施行     法释 〔2008〕12 号)      规定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一) 造成献血者、 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