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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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4 7

           大、 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
           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 “有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物质”:
                                                  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
               ( 一) 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名录的废物, 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 2012 年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特性的废物;                              判委员会第 1558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1
               ( 二) 剧毒化学品、 列入重点环境管理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2
           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以及含有上述                 年 11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12〕15 号)
           化学品的物质;
               ( 三) 含有铅、 汞、 镉、 铬等重金属的物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
           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有关规定,
               ( 四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            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题解释如下:
               ( 五) 其他具有毒性, 可能污染环境的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
           物质。                                 规,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            数量较大, 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 依照刑法
           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用农用
           具鉴定意见, 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地罪定罪处罚。
           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                草原用途, 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 或者曾因
           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经省级以上环境保                 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 在三年内又
           护部门认可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数量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 ,《最          在十亩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十二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
           具体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非法占用草原, 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2006〕4 号) 同时废止; 之前发布的司法            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
           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                 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造成耕地、
           本解释为准。                              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 一) 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 经济作
                                               物、 林木的;
                                                   ( 二) 在草原上建窑、 建房、 修路、 挖砂、
                                               采石、 采矿、 取土、 剥取草皮的;
                                                   ( 三) 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
                                               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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