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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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5 1

                                                   ( 二)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
                                               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 三)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
              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外采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
                                               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伐林木 “数量较大”, 以 2
               ( 2000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至 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 至 200 株为起
           判委员会第 114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1  点; 盗伐林木 “数量巨大”, 以 20 至 50 立方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米或者幼树 1000 至 2000 株为起点; 盗伐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36 号)   林木 “数量特别巨大”, 以 100 至 200 立方
                                               米或者幼树 5000 至 1 万株为起点。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
           动,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案               列情形之一, 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滥伐林木罪定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罪处罚:
           “ 珍贵树木”,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 一)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
           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                  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
           意义、 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                 可证, 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
           名木, 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数量、 树种或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 “情节严重”:                  ( 二)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 一)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2 株以上或者           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 3 株以上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
           的;                                  前,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
               ( 二)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2 立方米以上           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的;                                      第六条     滥伐林木 “数量较大”, 以 10
               ( 三) 为首组织、 策划、 指挥非法采伐或          至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 至 1000 株为起
           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点; 滥伐林木 “数量巨大”, 以 50 至 100 立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方米或者幼树 2500 至 5000 株为起点。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下               第七条     对于 1 年内多次盗伐、 滥伐
           列情形之一, 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               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 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盗伐林木罪定                 木的数量,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罪处罚:                                任。
               ( 一) 擅自砍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             第八条    盗伐、 滥伐珍贵树木, 同时触
           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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