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721
6 8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淫秽电子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制
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 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嫖宿幼女罪追究 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 一)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电影、 表演、 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
的;
9. 制作、 贩卖、 ( 二)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三)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电子刊物、 图片、 文章、 短信息等二百件以
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四)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的淫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 秽电子信息,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
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上的;
( 五)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 贩卖、 传播淫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秽电子信息, 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六)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
( 2004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一万
委员会第 1323 次会议、2004 年 9 月 2 日最 元以上的;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26 次 ( 七)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
会议通过 2004 年 9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 项至第( 六) 项规定标准, 但分别达到其中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4 年 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9 月 6 日起施行 法释 〔2004〕11 号) ( 八)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 论坛、 即时通信软件、 电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 子邮件等方式, 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依
端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 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
息、 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活动, 维护公共网络、 通讯的正常秩序, 保 罪定罪处罚。
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数
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至
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的规定, 现对办 第( 六) 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
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
解释如下: 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 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移动通讯终端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