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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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淫秽电子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制
           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                 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嫖宿幼女罪追究                 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 一)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电影、 表演、 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
                                               的;
                   9. 制作、 贩卖、                      ( 二)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三)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
                                               电子刊物、 图片、 文章、 短信息等二百件以
                                               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四)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的淫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                    秽电子信息,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
             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上的;
                                                   ( 五)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 贩卖、 传播淫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秽电子信息, 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六)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
               ( 2004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一万
           委员会第 1323 次会议、2004 年 9 月 2 日最       元以上的;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26 次                    ( 七)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
           会议通过      2004 年 9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       项至第( 六) 项规定标准, 但分别达到其中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4 年  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9 月 6 日起施行     法释 〔2004〕11 号)           ( 八)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 论坛、 即时通信软件、 电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               子邮件等方式, 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依
           端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            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
           息、 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活动, 维护公共网络、 通讯的正常秩序, 保              罪定罪处罚。
           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数
           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至
           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的规定, 现对办               第( 六) 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
           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
           解释如下:                               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 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移动通讯终端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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