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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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
              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                     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
                                               中私放在押人员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
            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刑事责任;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在押人

               ( 2002 年 4 月 2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员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07 次会议通过             2002  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失职致使在押人
           年 4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2002〕3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你院陕检发研 〔2001〕159 号 《关于对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
                                                        ( 试行) 》 的通知
           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
                                                                           1
           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 2001 年 8 月 24 日 高检发 〔2001〕3 号)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
           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 其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
           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 实施渎职侵权行                 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的, 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 加强渎职侵权
               此复。                             案件管理工作, 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 《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的规定( 试行) 》, 制定了 《人民检察院直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                     受理立案侦查》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
               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                     准( 试行) , 已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经最高

               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                     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
                                               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02 年 1 月 1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
                                               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 2001 年 3 月 2 日 高检发释字 〔2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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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 对工人
           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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