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777
7 4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
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 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
中私放在押人员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
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刑事责任;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在押人
( 2002 年 4 月 2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员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07 次会议通过 2002 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失职致使在押人
年 4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2002〕3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你院陕检发研 〔2001〕159 号 《关于对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
( 试行) 》 的通知
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
1
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 2001 年 8 月 24 日 高检发 〔2001〕3 号)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
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 其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
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 实施渎职侵权行 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的, 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 加强渎职侵权
此复。 案件管理工作, 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 《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的规定( 试行) 》, 制定了 《人民检察院直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 受理立案侦查》 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
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 准( 试行) , 已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经最高
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 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
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02 年 1 月 1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
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 2001 年 3 月 2 日 高检发释字 〔2001〕 号)
2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 对工人
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