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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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指下列行为:                              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
               ( 一)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             土完整, 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根据宪
           使、 资助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外机构、 组织、 法, 制定本法。
           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大陆
           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
               ( 二)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             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
               ( 三)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             义务。
           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
           他人实施, 或者境内机构、 组织、 个人与其 “台独” 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把
           相勾结实施的窃取、 刺探、 收买或者非法提               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或者策动、 引诱、 收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
           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问题。
               ( 四)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解决台湾问题, 实现祖国统一, 是中国
               ( 五)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的内部事务, 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
           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履               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行防范、 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是实现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 适用本法的有                 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关规定。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 最符合台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 实现和平统一。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                     国家和平统一后, 台湾可以实行不同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同时废止。                   于大陆的制度, 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 维护台
                                               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 发展两岸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一) 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 增进
                                               了解, 增强互信;
                     反分裂国家法
                                                   ( 二) 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
               ( 2005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作, 直接通邮通航通商, 密切两岸经济关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3 月 14  系, 互利互惠;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                     ( 三) 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 科技、 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 卫生、 体育交流, 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
                                               优秀传统;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 “台独” 分裂              ( 四) 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势力分裂国家,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维护台                   ( 五) 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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