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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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各罪 8 2 1
地区和平稳定、 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
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
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实现和平统一。协商
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
和谈判可以有步骤、 分阶段进行, 方式可以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 ( 2000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商和谈判: 判委员会第 1142 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
( 一) 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1
( 二) 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01〕4 号)
( 三) 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 四) 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
( 五) 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 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
应的活动空间; 犯罪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根据刑法
( 六) 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 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
问题。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八条 “台独” 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义、 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 “国家秘密”,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事实, 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 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第八条以及 《中华人
出去的重大事变, 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四
完全丧失, 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 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必要措施, 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 “情报”,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尚未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 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必要措施, 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对为境外机构、 组织、 人员窃取、 刺探、
和组织实施, 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
常务委员会报告。 为, 以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情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 报罪定罪处罚。
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 国家尽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
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 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具有下列情形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 减少损 之一的, 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处 10 年以
失; 同时,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 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
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产: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一)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 二)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