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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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 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居住地基层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 组织。
当的,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被判处
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 罚金的罪犯, 期满不缴纳的, 人民法院应当
行的机关,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
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 应当 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
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除。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收监、 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 没收财产的判决, 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
的通知】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有下列情 适用, 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
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收监: 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一)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 漏罪的处
的; 理及减刑、 假释的程序】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
( 二)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犯罪的, 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
管理规定的; 现的罪行, 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
( 三)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罪 理。
犯刑期未满的。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徒刑的罪犯,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犯应当予以收监的, 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功表现, 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假释的时候,
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监狱或 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 报请人民法院审
者其他执行机关。 核裁定, 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
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在监 见。
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 第二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对减刑、 假
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脱逃的期间不计 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
入执行刑期。 假释的裁定不当, 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 执 后二十日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
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管制、 缓刑、 假 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
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对被 最终裁定。
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罚执行中对判
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 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
机构负责执行。 关在刑罚执行中, 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 者罪犯提出申诉, 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
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由公 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 应当由执行机关 第二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对执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