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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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民用航空站、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 【故             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
           意杀人罪 】 【抢劫罪】 聚众 “打砸抢”, 致人           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伤残、 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
           者抢走公私财物的, 除判令退赔外, 对首要               险物质罪 】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分子,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 放射性、 传
           罪处罚。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编造爆炸威胁、 生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化威胁、 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
           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              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严重扰乱社
           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 医疗无法进             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              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                 刑。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编造虚假的险情、 疫情、 灾情、 警情, 在
           剥夺政治权利。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或者明知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              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
           机关,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 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处三
           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
           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              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经行政               斗殴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
           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形之一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多次组织、 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扰乱社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罚。 ①                                    (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 规模大, 社会影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                响恶劣的;
           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增加
           二款, 作为第三款、 第四款。
              ②  根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 增加。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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