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93
5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 销售专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 侵
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的, 处 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 用其他技术手段,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
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 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 窃
【 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 窃照专用器
程序、 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 非法控
材,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工具, 或者明知
刑、 拘役或者管制。
他人实施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
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 工具, 情
国家考试中, 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
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罚金。
任人员,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③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
者其他帮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
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 增加、 干扰, 造成计算
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 答
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 处
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
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② 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 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
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 行删除、 修改、 增加的操作, 后果严重的, 依
务、 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系统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
役。 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 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①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修改。原条文为 : “非法生产、 销售
窃听、 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②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增加。
③ 根据 2009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 增加两款, 作为第二款、 第三款。根
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