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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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可以对收集证据、 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疑人, 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
           决定不予逮捕的, 应当将不予逮捕决定书                 应当逮捕的, 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并通知下
           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同                 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同
           时书面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                  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
           已被拘留的,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                 由。
           安机关立即释放, 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
           案件需要继续侦查, 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                 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
           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 由下级人民检察院               有错误的, 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
           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                 查, 但是必须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
           定, 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制作补充侦               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查提纲, 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         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上                 后, 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审查, 在七日以
           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                      第三百四十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 分、
           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说明理                 州、 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
           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 上一级人民检                 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 发现需要逮捕犯罪
           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嫌疑人的, 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决定逮捕后, 应当       查决定逮捕。
           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                      报请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
           知的以外, 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                     第三百四十一条        需要逮捕担任各级
           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 下级
           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
           知的, 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 应当立即               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许可, 在获得许可
           通知其家属。                              后,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
               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疑人, 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                 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
           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案件,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由侦查部门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
           时候, 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                 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 录像一并移送本
           强制措施, 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
               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留的, 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
           的犯罪嫌疑人, 又发现需要逮捕的, 应当重               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新报请审查逮捕。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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