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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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查机关没有鉴定的,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                 料、 电子数据及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
           行鉴定; 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                  对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进行技
           人进行。                                术鉴定。
               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 可以商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证人
           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                 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
           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 可以对证人进行询
               第三百六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中, 发       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 人民检                     第三百七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                  者询问被害人、 证人、 鉴定人时, 应当分别
           疑人进行鉴定。                             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                利。
           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
           疑人进行鉴定的,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                 询问被害人、 证人、 鉴定人, 听取辩护人、 被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                   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应当由二名
           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鉴定人、
           意见有疑问的, 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                 被害人, 应当个别进行。
           录附卷, 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                     询问证人、 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
           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                  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于随案移送的讯
               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                问犯罪嫌疑人录音、 录像或者人民检察院
           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 可                 调取的录音、 录像, 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相
           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                  关的录音、 录像; 对于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
           的人审查, 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件, 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 录像。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诉部门经审查认
           件的时候, 对公安机关的勘验、 检查, 认为              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按照本规
           需要复验、 复查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                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验、 复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也可                  第三百七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
           以自行复验、 复查, 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                行审查后, 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提出起
           加, 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 诉讼的意见, 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请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及勘验、 检查、 辨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 可以要求                   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
           侦查人员提供获取、 制作的有关情况。必                 刑建议的, 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
           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 书证、 视听资                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 一并报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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