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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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机关没有鉴定的, 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 料、 电子数据及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
行鉴定; 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 对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进行技
人进行。 术鉴定。
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 可以商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证人
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 必要时可以聘请有 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
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 可以对证人进行询
第三百六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中, 发 问并制作笔录附卷。
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 人民检 第三百七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 者询问被害人、 证人、 鉴定人时, 应当分别
疑人进行鉴定。 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 利。
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
疑人进行鉴定的,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 询问被害人、 证人、 鉴定人, 听取辩护人、 被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 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应当由二名
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鉴定人、
意见有疑问的, 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 被害人, 应当个别进行。
录附卷, 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 询问证人、 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
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 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于随案移送的讯
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 问犯罪嫌疑人录音、 录像或者人民检察院
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 可 调取的录音、 录像, 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相
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 关的录音、 录像; 对于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
的人审查, 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件, 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 录像。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诉部门经审查认
件的时候, 对公安机关的勘验、 检查, 认为 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按照本规
需要复验、 复查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 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验、 复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也可 第三百七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
以自行复验、 复查, 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 行审查后, 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提出起
加, 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 诉讼的意见, 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请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及勘验、 检查、 辨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 可以要求 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
侦查人员提供获取、 制作的有关情况。必 刑建议的, 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
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 书证、 视听资 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 一并报请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