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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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1 4 7
究, 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
罪, 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 “犯故意杀人、
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是指只要故
( 2003 年 4 月 18 日 〔2003〕 高检研 意实施了杀人、 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
发第 13 号) 重伤、 死亡后果的, 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
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 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负刑事责任, 绑架撕票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刑事 责 任 范 围 问 题 的 请 示 ( 川 检 发 办 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 拐
〔2002〕47 号)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卖妇女、 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 儿童
一、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 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应当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的, 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
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
绑架人的, 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3. 共同犯罪
二、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
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依
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抢劫罪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
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
不大的, 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不予
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
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意见的通知
( 1989 年 12 月 13 日 〔89〕 公发 27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 高级人民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 法院, 人民检察院, 司法厅、 局: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
一个突出问题, 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 骚扰面广, 社会危
( 2002 年 7 月 24 日 法 工 委 复 字 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 一般抓获难、 查证
〔2002〕12 号) 更难, 往往给侦查、 批捕、 起诉、 审判工作带
来诸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 罪分子, 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
关于你单位 4 月 8 日来函收悉, 经研 具体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