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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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1 4 9

               四、 关于认定流窜犯罪赃款赃物的数               江、 湖北、 陕西、 河南、 内蒙等地反映, 有一
           额起点                                 些县、 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
               在办理流窜盗窃或者扒窃案件时, 既               件过程中, 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 影响了
           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数额, 又应看其作案的                 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
           手段、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那些抓获                 羁押时限, 长期拖延不决; 有的不了了之,
           时作案所得的款物数额虽略低于当地非流                  放纵了犯罪分子, 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
           窜犯罪的同类案件的数额标准, 但情节恶                 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保护国家和
           劣、 构成犯罪的, 也要依法定罪判刑; 对多              人民的利益, 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
           次作案, 属惯犯、 累犯的, 亦应依法从重惩              如下:
           处。                                      ( 一) 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 组
               五、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织力量,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积极追捕归
               根据 《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 对罪该            案。
           逮捕、 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 原则上由抓获                   ( 二) 同案犯在逃, 对在押犯的犯罪事
           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                  实已查清并有确实、 充分证据的, 应按照刑
           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                  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该起诉的起诉,
           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 劳教人员流窜多                 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 可由主罪地公安、 司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 对已
           法机关处理, 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 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
           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 通缉                 有判决时,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
           案犯, 已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               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
           逃的案犯, 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                 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
           抓获地处理外, 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
           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 由最先                 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                  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理。                                      ( 三) 由于同案犯在逃, 在押犯主要犯
                                               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 可根据不
                                               同情况, 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等办法, 继续侦查, 抓
                                               紧结案。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
                                                   ( 四) 由于同案犯在逃, 没有确实证据
               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 或已查明的情
                    ( 1982 年 4 月 5 日)          节显著轻微的, 应予先行释放, 在同案犯追
                                               捕归案、 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通知各省、 市、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
               据江西、 安徽、 浙江、 福建、 广东、 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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