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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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以后, 根据实际情况, 裁定减少或 条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
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外,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修改人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没收 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是指 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 十二条的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务。 ( 一)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最高人民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 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为计算单位。 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 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
被告人财产刑的, 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见附
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件) , 一律予以废止。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 ( 二)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死刑除依
行。 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各高级人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 第一审人 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
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 的,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 ( 三)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各高级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 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
2 日起,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 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裁定, 依法仍由各高级
不缴纳罚金的, 应当强制其缴纳。 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
对于隐藏、 转移、 变卖、 损毁已被扣押、 死刑的命令。
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
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
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 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
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
( 2006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80 年 3 月 18 日)
判委员会第 1409 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12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7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死刑案件核准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 〔2006〕12 号) 问题的决定〉 的几项通知》( 发布日期: 1981
年 6 月 11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发布日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决定》, 将人 期: 1983 年 9 月 7 日)
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