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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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1 6 1
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 一) 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部 1981 年 3 月 18 日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
( 二) 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 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是解释刑事
后, 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
( 三) 违反禁止令, 发生较为严重危害 查中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应从
后果的; 何时起算的问题。我院上述三个批复的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 则是解决罪犯被收容审查和因同一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剥夺了人
被依法减刑时,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 身自由的时间也应计算折抵刑期的问题。
短, 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 这三个批复与 《联合通知》 并不矛盾, 仍应
止令期限。 继续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
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行政拘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
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
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①
( 1981 年 9 月 17 日 〔81〕 法研字第
26 号) ( 1995 年 2 月 21 日 公安部令第 23 号)
山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你们 〔81〕 鲁法研字第 15 号和甘法研
字 〔1981〕 第 012 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 行和刑事判决、 裁定的严格执行, 加强对被
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
刑期的问题, 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仍应按 罪犯的监督管理,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照我院 1978 年 7 月 11 日 《关于罪犯在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制定本规定。
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 第二条 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
复》、1979 年 1 月 19 日 《关于罪犯在公安 刑、 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由县
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 ( 市) 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的批复》 和 1957 年 9 月 30 日 《关于行政拘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
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的规 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
定, 予以折抵刑期。 督管理, 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 依法管
① 根据公安部 2004 年 10 月 8 日印发的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 公通字 〔2004〕71 号) , 公安部对该规定将及时研究修改。— ——编者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