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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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1 6 1

           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 一) 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部 1981 年 3 月 18 日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
               ( 二) 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              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是解释刑事
           后, 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
               ( 三) 违反禁止令, 发生较为严重危害            查中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应从
           后果的;                                何时起算的问题。我院上述三个批复的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 则是解决罪犯被收容审查和因同一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剥夺了人
           被依法减刑时,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                 身自由的时间也应计算折抵刑期的问题。
           短, 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                 这三个批复与 《联合通知》 并不矛盾, 仍应
           止令期限。                               继续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
             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行政拘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
             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
                                                     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①
               ( 1981 年 9 月 17 日 〔81〕 法研字第
           26 号)                                ( 1995 年 2 月 21 日  公安部令第 23 号)

           山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你们 〔81〕 鲁法研字第 15 号和甘法研
           字 〔1981〕 第 012 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                  行和刑事判决、 裁定的严格执行, 加强对被
           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
           刑期的问题, 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仍应按               罪犯的监督管理,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照我院 1978 年 7 月 11 日 《关于罪犯在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制定本规定。
           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                       第二条     对被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
           复》、1979 年 1 月 19 日 《关于罪犯在公安         刑、 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由县
           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                  ( 市) 公安局、 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的批复》 和 1957 年 9 月 30 日 《关于行政拘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 剥夺政
           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的规                 治权利、 缓刑、 假释、 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
           定, 予以折抵刑期。                          督管理, 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 依法管


              ①  根据公安部 2004 年 10 月 8 日印发的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 公通字 〔2004〕71 号) , 公安部对该规定将及时研究修改。—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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