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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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
                                               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何理解 “ 在法定刑以下                  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 是自首。
                 判处刑罚” 问题的答复
                                                   ( 一) 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
            ( 2012 年 5 月 30 日  法研 〔2012〕67 号)  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或者虽被发
                                               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 未被采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强制措施时, 主动、 直接向公安机关、 人民
               你院粤高法 〔2012〕120 号 《关于对具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
           刑罚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                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
           下:                                  嫌疑人因病、 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 委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在法               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
           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教育后, 主
           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               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 在被通
           刑”, 是一个量刑幅度, 而不是 “十年以上有             缉、 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
           期徒刑 ”、“无期徒刑” 和 “死刑” 三个量刑            准备去投案,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被公安机
           幅度。                                 关捕获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此复。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 而是经亲

                                               友规劝、 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
                                               疑人的亲友,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 将犯罪
                   7. 自首和立功                    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不
                                               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 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
                                               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犯罪事实。
                    若干问题的解释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
               ( 1998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
           委员会第 922 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4 月 6  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8 年 5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除如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1998〕8 号)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
                                               案犯, 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 对具有自首               共同犯罪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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