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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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
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何理解 “ 在法定刑以下 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 是自首。
判处刑罚” 问题的答复
( 一) 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
( 2012 年 5 月 30 日 法研 〔2012〕67 号) 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或者虽被发
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 未被采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强制措施时, 主动、 直接向公安机关、 人民
你院粤高法 〔2012〕120 号 《关于对具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
刑罚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 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
下: 嫌疑人因病、 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 委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在法 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
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教育后, 主
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 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 在被通
刑”, 是一个量刑幅度, 而不是 “十年以上有 缉、 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
期徒刑 ”、“无期徒刑” 和 “死刑” 三个量刑 准备去投案,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被公安机
幅度。 关捕获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此复。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 而是经亲
友规劝、 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
疑人的亲友,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 将犯罪
7. 自首和立功 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不
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 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
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犯罪事实。
若干问题的解释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
( 1998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
委员会第 922 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4 月 6 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8 年 5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除如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1998〕8 号)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
案犯, 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 对具有自首 共同犯罪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