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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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 王某又到华山                 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 210000 元。判决生
           监狱通过个人关系, 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                 效后, 赵威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被交付执
           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此后, 李宏                 行。刑期至 2018 年 8 月 25 日止。2012 年
           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 5 月 29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
           内, 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 也未向               定, 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 对其减去有期
           本庭庭长、 主管院长汇报, 更未向公安机关               徒刑八个月。2012 年 6 月 13 日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 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                 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 苏怀
           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                  志等人制造、 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经
           期脱管, 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 办案单位查证属实,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
           2012 年 6 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             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经审理
           死亡。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了司                  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法机关的声誉,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实,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遂于 2012 年 7 月 3
               ( 二) 裁判结果                       日作出( 2012) 渝三中法刑执字第 2725 号
               2014 年 12 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           刑事裁定, 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
           审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李宏犯玩忽职守                 一个月, 刑期至 2016 年 1 月 25 日止。
           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上诉, 目                   2014 年 6 月 11 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
           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向重庆
                                               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受理后,

              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5 起严格                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 并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于 2014 年 7 月
                 规范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
                                               11 日作出( 2014) 渝三中法刑执字第 2485
                 行典型案例
                                               号刑事裁定, 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2015 年 7 月 29 日)
                                                   减刑裁定作出后, 重庆三中院依法将
                                               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
           案例 1
                                               庆高院经审查认为, 重庆三中院于 2014 年
                    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
                                               7 月 11 日作出的( 2014) 渝三中法刑执字
                —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                第 2485 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但重庆
                 裁定确有错误, 依法撤销减刑                三中院 2012 年 7 月 3 日作出的( 2012) 渝
                                               三中法刑执字第 2725 号刑事裁定中将罪
               ( 一) 基本案情                       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
               罪犯赵威, 男, 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             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
           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                  错误。经查, 赵威举报吴雅、 苏怀志等人制
           长、 万盛区政协副主席( 副厅级) 。2010 年           毒贩毒之前, 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 故
           9 月 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滥             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用职权罪, 数罪并罚, 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                   ( 二) 裁判结果
           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 追               重庆高院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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