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68

二、 犯罪与刑罚   2 3 1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
               3.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                  从余、 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于
                  院诉查从余、 黄保根非法                 2004 年 3 月 3 日以( 2004) 狮刑初字第 8 号
                  买卖爆炸物案       ①               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查从余、 黄保根犯非
                                               法买卖爆炸物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摘要】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 查从余、 黄保
               罪行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                根不服, 均提出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
           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 社              院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以( 2004) 铜中刑终
           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                  字第 17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查从余、
           责任相适应。在审理个别案件时, 如果对                 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在法定刑以
           被告人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最低法定刑还                  下判处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定刑以
           是过重, 那么根据罪行相当原则, 可以对犯               下判处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罪分子酌情适用减轻处罚。但是, 对于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并依法报
           种 “破格减刑” 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                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
           序, 最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 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二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 虽然已构                     经复核确认: 2003 年 10 月 23 日, 被告
           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但鉴于被告人确因                 人黄保根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
           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 没有造成严重社                 屋, 让被告人查从余帮其购买炸药, 用于上
           会危害,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适用非法买               山炸石头, 查从余答应帮忙。此后, 查从余
           卖爆炸物罪的最低法定刑显然过重。在经                  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 从领
           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对二被告人可以                 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 12 千克炸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药带回家。同年 10 月 27 日晚, 黄保根到
              【案情】                             查从余家取炸药后, 付给查从余人民币 100
               被告人查从余, 男,1957 年 9 月 16 日       元。黄保根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
           出生, 汉族, 安徽省铜陵县人, 小学文化, 铜            机关抓获。
           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柴塘村石料厂放炮                       上述事实, 有查获的炸药及鉴定结论、
           员, 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行政村。 炸药发放清单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查
           2003 年 11 月 5 日被逮捕。现在押。             从余、 黄保根亦供认, 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保根( 又名黄宝根) , 男,1966             【审判】
           年 1 月 12 日出生, 汉族, 安徽省铜陵县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查从余、 黄保根非法
           小学文化, 农民, 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               买卖炸药的行为, 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
           农林行政村。2003 年 11 月 5 日被逮捕。 罪。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 应依法惩
           现在押。                                处。鉴于查从余、 黄保根确因生活所需非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买卖炸药,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经教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5 期。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