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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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2 3 1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
3.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 从余、 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于
院诉查从余、 黄保根非法 2004 年 3 月 3 日以( 2004) 狮刑初字第 8 号
买卖爆炸物案 ① 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查从余、 黄保根犯非
法买卖爆炸物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摘要】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 查从余、 黄保
罪行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 根不服, 均提出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
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 社 院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以( 2004) 铜中刑终
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 字第 17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查从余、
责任相适应。在审理个别案件时, 如果对 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在法定刑以
被告人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最低法定刑还 下判处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定刑以
是过重, 那么根据罪行相当原则, 可以对犯 下判处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罪分子酌情适用减轻处罚。但是, 对于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并依法报
种 “破格减刑” 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 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
序, 最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 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二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 虽然已构 经复核确认: 2003 年 10 月 23 日, 被告
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但鉴于被告人确因 人黄保根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
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 没有造成严重社 屋, 让被告人查从余帮其购买炸药, 用于上
会危害, 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适用非法买 山炸石头, 查从余答应帮忙。此后, 查从余
卖爆炸物罪的最低法定刑显然过重。在经 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 从领
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对二被告人可以 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 12 千克炸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药带回家。同年 10 月 27 日晚, 黄保根到
【案情】 查从余家取炸药后, 付给查从余人民币 100
被告人查从余, 男,1957 年 9 月 16 日 元。黄保根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
出生, 汉族, 安徽省铜陵县人, 小学文化, 铜 机关抓获。
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柴塘村石料厂放炮 上述事实, 有查获的炸药及鉴定结论、
员, 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行政村。 炸药发放清单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查
2003 年 11 月 5 日被逮捕。现在押。 从余、 黄保根亦供认, 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保根( 又名黄宝根) , 男,1966 【审判】
年 1 月 12 日出生, 汉族, 安徽省铜陵县人, 本院认为, 被告人查从余、 黄保根非法
小学文化, 农民, 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 买卖炸药的行为, 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
农林行政村。2003 年 11 月 5 日被逮捕。 罪。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 应依法惩
现在押。 处。鉴于查从余、 黄保根确因生活所需非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买卖炸药,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经教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5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