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269
2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育确有悔改表现, 对二被告人可以在法定 行。2014 年 11 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
刑以下判处刑罚。一、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 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罪准确。审判 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
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 《中 网向社会公示, 同年 12 月 4 日在巢湖监狱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听庭审。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张松坚虽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然在狱内遵守监规, 积极劳动, 服刑期间受
核准 安 徽 省 铜 陵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到表扬 3 次, 记功 3 次, 表现较好, 但庭审
( 2004) 铜中刑终字第 17 号以非法买卖爆 中, 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
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 不足 10 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 其他部分拒
判处被告人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 不认罪。另查明, 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
赃款 163 万余元。
年; 非法所得人民币 100 元予以追缴的刑
( 二) 裁判结果
事判决。
安徽高院认为, 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间遵守法律和监规, 积极参加劳动, 表现较
好, 但在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情
4. 最高法发布减刑、 假释、 暂予
况下, 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
监外执行 8 件典型案例
实, 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
( 2015 年 2 月 13 日)
性, 不能认定其 “认罪悔罪” 。张松坚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法裁定不予减
案例 1
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 ——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 案例 2
依法不予减刑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 ——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
( 一) 基本案情
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罪犯张松坚, 男, 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 副厅级) ,1994 年 6 月至 ( 一) 基本案情
2008 年 12 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 罪犯奚中杰, 男, 个体工商户。原判认
副区长、 区长、 区委书记、 人大常委会主任、 定,2007 年至 2011 年 3 月间奚中杰伙同他
明光市委书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人生产 盐 酸 克 仑 特 罗 原 粉 ( 俗 称“瘦 肉
因犯受贿罪于 2011 年 5 月被判处无期徒 精”) 2700 余公斤, 销售至河南、 山东等八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省市, 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
财产, 受贿所得现金 428. 3 万元、 购物卡 造成严重危害, 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
7. 08 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 大损失, 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