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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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育确有悔改表现, 对二被告人可以在法定                 行。2014 年 11 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
           刑以下判处刑罚。一、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                 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罪准确。审判              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
           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 《中                 网向社会公示, 同年 12 月 4 日在巢湖监狱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听庭审。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 罪犯张松坚虽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然在狱内遵守监规, 积极劳动, 服刑期间受
               核准 安 徽 省 铜 陵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到表扬 3 次, 记功 3 次, 表现较好, 但庭审
           ( 2004) 铜中刑终字第 17 号以非法买卖爆           中, 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
           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查从余有期徒刑三年;                  不足 10 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 其他部分拒
           判处被告人黄保根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                 不认罪。另查明, 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
                                               赃款 163 万余元。
           年; 非法所得人民币 100 元予以追缴的刑
                                                   ( 二) 裁判结果
           事判决。
                                                   安徽高院认为, 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间遵守法律和监规, 积极参加劳动, 表现较
                                               好, 但在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情
              4. 最高法发布减刑、 假释、 暂予
                                               况下, 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
                  监外执行 8 件典型案例
                                               实, 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
                    ( 2015 年 2 月 13 日)
                                               性, 不能认定其 “认罪悔罪” 。张松坚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法裁定不予减
           案例 1
                                               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 ——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               案例 2
                       依法不予减刑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 ——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
               ( 一) 基本案情
                                                       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罪犯张松坚, 男, 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
           常委会副主任( 副厅级) ,1994 年 6 月至               ( 一) 基本案情
           2008 年 12 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                 罪犯奚中杰, 男, 个体工商户。原判认
           副区长、 区长、 区委书记、 人大常委会主任、             定,2007 年至 2011 年 3 月间奚中杰伙同他
           明光市委书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人生产 盐 酸 克 仑 特 罗 原 粉 ( 俗 称“瘦 肉
           因犯受贿罪于 2011 年 5 月被判处无期徒             精”) 2700 余公斤, 销售至河南、 山东等八
           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省市, 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
           财产, 受贿所得现金 428. 3 万元、 购物卡           造成严重危害, 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
           7. 08 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               大损失, 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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