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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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 对于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
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定, 以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储存枪支罪追
( 1998 年 11 月 3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究刑事责任。
〔1998〕4 号) 此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 研 ) 〔1998〕8 号 《关于将公
4.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及适用法律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
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违反法律
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规定, 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 使枪支
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 使用之下, 严重 若干问题的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 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 2000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
判委员会第 1136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1
式, 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 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
年 11 月 21 日 起 施 行 法 释〔2000〕33
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以非
号)
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 处 交 通 肇 事 犯 罪 活 动, 根
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关于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下:
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
通运输人员,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
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法律问题的答复
对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 2004 年 11 月 3 日 〔2004〕 高检研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第 18 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一) 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负
你室 《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 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