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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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5 5
( 二) 死亡 3 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肇事后,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
的; 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
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
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 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
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 一) 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
的; 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处罚。
(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
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
(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 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具有本解释
车辆而驾驶的;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
(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罪处罚。
(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的。 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 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驾驶机动
第二款第( 一) 至( 五)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
跑的行为。 失,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
的, 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 3 年以 规定定罪处罚。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
( 一) 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5 人以 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 30 万元
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至 60 万元、6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幅度内,
( 二) 死亡 6 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 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的; ( 三) 项、 第四条第 ( 三) 项的起点数额标
(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
偿数额在 60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