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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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违 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 采用非法手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凭证、 商业单 民检察院、 公安局:
据, 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 数额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在 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 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
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问题, 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
第( 三) 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等犯罪,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规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 万美元以上或 定, 结合司法实践, 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
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刑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 项的规定定罪处 一、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罚。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
第五条 海关、 银行、 外汇管理机关工 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 为其提 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
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 或者明知是伪造、 性质认定的, 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 构成 侦查、 起诉和审判。
犯罪的,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同 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于案情复杂、
时触犯 2 个以上罪名的, 择一重罪从重处 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 可参考有关部门的
罚。 认定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性质认定。
骗购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的, 其违法所得予 二、 关于 “向社会公开宣传” 的认定问
以追缴, 用于骗购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的资 题
金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第八条 骗购、 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外汇的, 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
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传”, 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
资金的信息, 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
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 关于 “社会公众” 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针对特
( 2014 年 3 月 25 日) 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向社
会公众吸收资金: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 一)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 资金的过程中, 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