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373

3 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第四条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违          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 采用非法手                 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凭证、 商业单              民检察院、 公安局:
           据, 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 数额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在 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             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
           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问题, 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
           第( 三) 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等犯罪, 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规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 万美元以上或             定, 结合司法实践, 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
           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刑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 项的规定定罪处                   一、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罚。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
               第五条    海关、 银行、 外汇管理机关工          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 为其提                 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
           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 或者明知是伪造、 性质认定的, 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 构成                 侦查、 起诉和审判。
           犯罪的,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同           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于案情复杂、
           时触犯 2 个以上罪名的, 择一重罪从重处               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 可参考有关部门的
           罚。                                  认定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性质认定。
           骗购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的, 其违法所得予                   二、 关于 “向社会公开宣传” 的认定问
           以追缴, 用于骗购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的资               题
           金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第八条     骗购、 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外汇的, 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
           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传”, 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
                                               资金的信息, 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
                                               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 关于 “社会公众” 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针对特
                    ( 2014 年 3 月 25 日)         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向社
                                               会公众吸收资金: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 一)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            资金的过程中, 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