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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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所称 “卷烟辅料”, 是指卷烟纸、 ( 一)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
滤嘴棒、 烟用丝束。 的;
本解释所称 “烟草专用机械”, 是指由 ( 二)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 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 数量在十
械名录所公布的, 在卷烟、 雪茄烟、 烟丝、 复 吨以上的。
烤烟叶、 烟叶、 卷烟纸、 滤嘴棒、 烟用丝束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
生产加工过程中, 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 的, 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 行为人非
特定加工工序, 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 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解释所称 “同类烟草专用机械”, 是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
指在卷烟、 雪茄烟、 烟丝、 复烤烟叶、 烟叶、 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
卷烟纸、 滤嘴棒、 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 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 销售伪劣产
中, 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品罪、 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 罪、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
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依照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 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追
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 究刑事责任; 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
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2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12 次会议通过 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
2002 年 9 月 13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2〕6 号)
( 2000 年 1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维护社会主义 判委员会第 1139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2
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对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41 号)
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 现对审理变造、 倒
定, 非法生产、 储运、 销售食盐, 扰乱市场秩 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
序,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 下:
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 具有下列情 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