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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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 “经营去话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
           数额”, 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
                                                   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 分钟
           数) 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                     ( 2014 年 4 月 17 日   高 检 发 释 字
           所得的数额。                              〔2014〕1 号)
               本解释所称 “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是
           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 分钟数) 乘以在                   你院 《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
           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                  请示》( 粤检发研字 〔2014〕9 号) 收悉。经
           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研究, 批复如下:
                                                   以暴力、 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 属于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强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                     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 以
                                               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故意
             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 199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借贷
           委员会第 1074 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9 月 6        为名采用暴力、 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符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9 年 9
                                               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
           月 14 日起施行     法释 〔1999〕17 号)
                                               条规定的, 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
                                               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 根
                                                   此复
           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
           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 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
           者倒卖坐席、 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
                                                  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
           票面数额在 5000 元以上, 或者非法获利数
           额在 2000 元以上的, 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 2009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
                                               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
           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组织倒卖车票
                                               年 1 月 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的首要分子; 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
                                               2009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 1 次以上, 两年
                                               〔2009〕1 号)
           内又倒卖车票, 构成倒卖车票罪的, 依法从
           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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