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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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7 5

               你院 《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的 请 示》( 甘 检 发 研
           〔2008〕17 号)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施行以后,
                                                 研究室关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 严重不负
                                                   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责任, 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
                                                      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                     ( 2003 年 3 月 21 日 〔2003〕 高检研
           刑事责任。                               发第 7 号)
               此复。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 《关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以前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                     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
              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湘检发
               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请字 〔2002〕02 号) 收悉。经研究, 答复
                                               如下:
               ( 2002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对 1998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 《关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02 次会议通过             2002
                                               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以前的传销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
           2002 年 2 月 11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2002〕1 号)
                                               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诈骗、 非法
                                               集资、 虚报注册资本、 偷税等行为, 构成犯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
               你院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
                                               责任。
           五条第( 四) 项规定的请示》( 闽检 〔2000〕
           65 号)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定, 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 私设转接设备
           或者其他方法, 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                    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扰乱电信市场管理                          若干问题的意见
           秩序,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
                                                   ( 2013 年 11 月 14 日  公通字 〔2013〕
           二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
                                               37 号)
           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公安厅、 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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