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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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1 1

           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 一)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                   ( 二)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和                 的活动情况;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 三)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一) 犯罪情节较轻;                        ( 四)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 二) 有悔罪表现;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
               (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             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
           不良影响。                               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
               宣告缓刑,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             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
           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                  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
           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宣告。 ③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处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 ①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              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                   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的罪
           下, 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被宣告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缓 刑 考
           算。                                  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 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②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节严重 的, 应 当 撤 销 缓 刑, 执 行 原 判 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罚。 ④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对于被判处拘
           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 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 ”
              ②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对于累犯, 不适用缓
           刑。 ”
              ③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考察, 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
           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
              ④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
           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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