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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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1 5

               第九十五条 【重伤】 本法所称重伤,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第二编      分      则
               ( 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 二) 使人丧失听觉、 视觉或者其他器
           官机能的;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
           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
                                               安全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犯前
           决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规定的行政               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措施、 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本法              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 对
           所称首要分子,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
           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
           子。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
           法所称告诉才处理,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                 政治权利。
           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 破
           的,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
                                               坏国家统一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告诉。
                                               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
               第九十九条 【以上、 以下、 以内之界
                                               罪行重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 本法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 暴乱罪】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
                                               组织、 策划、 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刑事处罚的人, 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 应当
                                               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
           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
           罚, 不得隐瞒。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免除前款规定的
           报告义务。 ①                             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本法总                  策动、 胁迫、 勾引、 收买国家机关工作
           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 但是其                 人员、 武装部队人员、 人民警察、 民兵进行
           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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