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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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4 9 5

           现场抛弃, 后潜逃。同月 23 日 22 时许, 李          行为, 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
           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 委托其姑母转告                 罪事实, 认罪态度好; 在本案审理期间, 李
           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 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李飞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                 虽系累犯, 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
           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在本案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 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
           审理期间, 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                 处罚, 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
           害人亲属 4 万元。                          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 又系累犯, 且被
              【裁判结果】                           害人亲属不予谅解, 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飞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决定对其限制
           2009 年 4 月 30 日以( 2009) 哈刑二初字第
                                               减刑。
           51 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
           人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检例第 21 号: 丁国山等
           后, 李飞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 故意伤害) 核准追诉案        ①
           院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以( 2009) 黑刑三
           终字第 70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
                                                   【关键词】
           判,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
                                                   核准追诉 情节恶劣 无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
                                                   【基本案情】
           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 以( 2010) 刑五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 男,1963 年生, 黑
           复 66820039 号刑事裁定, 不核准被告人李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飞死刑, 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 男,1973 年生, 辽
           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
                                               宁省朝阳市人。
           审理, 于 2011 年 5 月 3 日作出( 2011) 黑刑
                                                   犯罪嫌疑人丁国义, 男,1965 年生, 黑
           三终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改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判被告人李飞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
                                                   犯罪嫌疑人闫立军, 男,1970 年生, 黑
           治权利终身, 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1991 年 12 月 21 日, 李万山、 董立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
           为: 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 途中借宿在莫旗红
           罪行极其严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                 彦镇大韭菜沟村( 后改名干拉抛沟村) 丁国
           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 案发后李飞的                 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
           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 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 月
           主动、 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并积极配               22 日上午 7 时许, 丁国山、 丁国义、 常永龙、
           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 李飞在公安                 闫立军为报复泄愤, 对李万山、 董立君、 魏
           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 顺从归案, 没有反抗               江三人进行殴打, 并将李万山、 董立君装进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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