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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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袋, 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
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 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绑吊于房梁上, 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 第一条规定, 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
离现场。李万山头部、 面部多处受伤, 经救 最高刑为死刑。本案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虽然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 但社会影响没有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消失, 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 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 四
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手续, 也未 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实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 年全国 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
追逃行动期间, 莫旗公安局经对未破命案 承担责任。综合上述情况, 依据 1979 年
进行梳理, 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 证人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认, 确定了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 规定,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 常永龙、
2013 年 12 月 25 日,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 丁 丁国义、 闫立军核准追诉。
国义、 闫立军被抓获归案; 2014 年 1 月 17 【案件结果】
日,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2014 2014 年 6 月 13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 1 月 25 日, 莫旗公安局通过莫旗人民检 作出对丁国山、 常永龙、 丁国义、 闫立军核
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对丁国山等四名犯 准追诉决定。2015 年 2 月 26 日, 内蒙古
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
莫旗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 意伤害罪, 同时考虑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
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 害人进行赔偿等因素, 判处主犯丁国山、
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 年 4 月 常永龙、 丁国义有期徒刑十四年、 十三年、
10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 十二年, 从犯闫立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
民检察院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 人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未抗诉, 一审判决
追诉。 生效。
另据查明: ( 一) 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 【要旨】
人即逃跑, 在得知李万山死亡后分别更名潜 涉嫌犯罪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并且犯
逃到黑龙江、 陕西等地, 其间对于死伤者及 罪后积极逃避侦查, 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 二) 被害人家属 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 也未通过
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 三) 案发地部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 犯
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 本案虽然过 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 不追诉可能
了 20 多年, 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 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 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人丁国山、 丁国义、 常永龙、 闫立军涉嫌故 【相关法律规定】
意伤害罪, 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1979 197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 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