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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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诉讼过程】                              【抗诉理由】
               2009 年 7 月 28 日, 郭明先因涉嫌故意           一审宣判后,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
           伤害罪被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                  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明先量
           留, 同年 8 月 18 日被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           刑畸轻, 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郭明先还涉嫌王术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                  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
           织系列犯罪案件。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公安                  和支持抗诉理由是: 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明
           局侦查终结后, 移送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                 先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量刑畸轻。郭明先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 于 2010              1997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年 1 月 3 日报送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月,2001 年 12 月刑满释放后, 不思悔改, 继
           审查起诉。2010 年 7 月 19 日, 四川省绵阳         续犯罪。于 2003 年 5 月 7 日, 伙同他人打
           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术华等人参与的黑社会                  砸三台县 “经典歌城”, 并持刀行凶致一人
           性质组织系列犯罪案件向绵阳市中级人民                  重伤, 一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指控该案被告人郭明                 负案潜逃期间,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在三台
           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                 县里程乡岩崖坪持刀行凶, 致一人死亡, 一
           和故意杀人罪。                             人重伤, 一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0 年 12 月 17 日, 绵阳市中级人民       和故意伤害罪。此后, 又积极参加黑社会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郭明先 1997 年因犯             性质组织, 充当他人打手, 并于 2009 年 5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 年 12 月 26           月 17 日受该组织安排, 蒙面持刀行凶, 致
           日刑满释放后, 又于 2003 年故意伤害他              两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人,2008 年故意杀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事实和证
           织, 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系累犯, 据, 被告人郭明先的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手
           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郭明先                 段残忍、 犯罪后果严重, 主观恶性极大, 根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处有期徒刑两                 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应当依法判处其死
           年; 犯故意杀人罪, 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刑立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伤害罪, 处有期                  【终审结果】
           徒刑五年;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
           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原审被告人郭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四川省绵阳市人       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
           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明先量                  罪、 故意伤害罪, 系累犯, 主观恶性极深, 依
           刑畸轻, 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认为 “原判对
           抗诉。2012 年 4 月 16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         郭明先量刑畸轻” 的抗诉理由成立。据此,
           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 改判郭明先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原审被告人郭明先
           死刑立即执行。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         量刑部分, 改判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组织罪, 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郭明先的死刑判决。2012 年 11 月             处死刑; 犯故意伤害罪, 处有期徒刑五年;
           22 日, 被告人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并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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