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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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抗诉理由】
2009 年 7 月 28 日, 郭明先因涉嫌故意 一审宣判后,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
伤害罪被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公安局刑事拘 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明先量
留, 同年 8 月 18 日被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 刑畸轻, 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郭明先还涉嫌王术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 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
织系列犯罪案件。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公安 和支持抗诉理由是: 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明
局侦查终结后, 移送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 先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量刑畸轻。郭明先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 于 2010 1997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年 1 月 3 日报送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月,2001 年 12 月刑满释放后, 不思悔改, 继
审查起诉。2010 年 7 月 19 日, 四川省绵阳 续犯罪。于 2003 年 5 月 7 日, 伙同他人打
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术华等人参与的黑社会 砸三台县 “经典歌城”, 并持刀行凶致一人
性质组织系列犯罪案件向绵阳市中级人民 重伤, 一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指控该案被告人郭明 负案潜逃期间,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在三台
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 县里程乡岩崖坪持刀行凶, 致一人死亡, 一
和故意杀人罪。 人重伤, 一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0 年 12 月 17 日, 绵阳市中级人民 和故意伤害罪。此后, 又积极参加黑社会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郭明先 1997 年因犯 性质组织, 充当他人打手, 并于 2009 年 5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 年 12 月 26 月 17 日受该组织安排, 蒙面持刀行凶, 致
日刑满释放后, 又于 2003 年故意伤害他 两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人,2008 年故意杀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事实和证
织, 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系累犯, 据, 被告人郭明先的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手
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 被告人郭明先 段残忍、 犯罪后果严重, 主观恶性极大, 根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处有期徒刑两 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应当依法判处其死
年; 犯故意杀人罪, 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刑立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伤害罪, 处有期 【终审结果】
徒刑五年;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
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原审被告人郭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四川省绵阳市人 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
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明先量 罪、 故意伤害罪, 系累犯, 主观恶性极深, 依
刑畸轻, 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认为 “原判对
抗诉。2012 年 4 月 16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 郭明先量刑畸轻” 的抗诉理由成立。据此,
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 改判郭明先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原审被告人郭明先
死刑立即执行。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 量刑部分, 改判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组织罪, 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郭明先的死刑判决。2012 年 11 月 处死刑; 犯故意伤害罪, 处有期徒刑五年;
22 日, 被告人郭明先被执行死刑。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并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