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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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你院苏高法 〔1999〕94 号 《关于受委托
                                               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                     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
                                               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对于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 经营国有财
             或者借贷给他人” 问题的批复
                                               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应
           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7 月  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定罪处罚。
           7 月 27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22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
               你院新高法 〔1998〕193 号 《关于对刑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的规定应如何理
                                                   ( 1999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解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6 月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1999 年
           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
                                               7 月 3 日起施行     法释 〔1999〕12 号)
           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或者挪用
           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然人和单位,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院川高法 〔一九九八〕 二百二十四号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
               此复
                                               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
                                               研究, 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
                                               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
            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
                                               较大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
                                               罚。
               ( 2000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009 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0 年
           2 月 24 日起施行     法释 〔2000〕5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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