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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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
               ( 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 三) 诈骗手段恶劣、 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数量达到前款第
                (
           ( 一) 、二) 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
           诈骗手段特别恶劣、 危害特别严重的, 应当
                                                  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特别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 未遂) 定罪处
           罚。                                      ( 2002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 又有未遂, 分          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112 次会议通过             2002
           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                 年 8 月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 以诈骗罪               2002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
           既遂处罚。                               〔2002〕5 号)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为
           其提供信用卡、 手机卡、 通讯工具、 通讯传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
           输通道、 网络技术支持、 费用结算等帮助                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近来, 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
           诈骗, 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 依               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规定, 现批复如下: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 扣押、 冻结在案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
           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 权属明确的, 应当发               施盗窃行为,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
           还被害人; 权属不明确的, 可按被骗款物占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
           查封、 扣押、 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                     此复
           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
           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一的, 应当依法追缴:
                                                    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
               (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              ( 2010 年 3 月 15 日  法研 〔2010〕48 号)
           诈骗财物的;
               (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你院青刑再字 〔2009〕7 号 《关于在审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 不予追缴。 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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