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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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2 3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 销售不符               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不符合                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械、 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
           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
           没收财产。 ①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 销售有毒、
                                               没收财产。 ③
           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
           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
                                               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电器、 压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
                                               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
           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
                                               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致人
           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                 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②                    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              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                 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               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生产、 销售不符
           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②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在生产、 销售的
           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处罚。 ”
              ③  根据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 修改。原条文为 : “生产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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