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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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赴境外赌博, 从中收取回扣、 介绍费 的金额认定。
的。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赌博用具、 赌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 在计算机网 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
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用于赌博的资金、 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等,
代理, 接受投注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规定的 “开设赌场”。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带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 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以及提供棋牌
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 以吸 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
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 构成 用的经营行为等, 不以赌博论处。
赌博罪的, 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动, 而为其提供资金、 计算机网络、 通讯、 费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
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以赌博罪的共犯论
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处。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 ( 1999 年 10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重处罚: 委员会第 1079 次会议、1999 年 10 月 8 日
( 一)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 47
( 二)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 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10 月 30 日最高人民
的;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1999
( 三)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或者开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 法释 〔1999〕18 号)
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 销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
售彩票,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 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
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处罚。 下: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 “邪教组
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 受贿行 织”, 是指冒用宗教、 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
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 立, 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 散布迷信邪
规定定罪处罚。 说等手段蛊惑、 蒙骗他人, 发展、 控制成员,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物、 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
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 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
罪的,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 ( 一) 聚众围攻、 冲击国家机关、 企业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