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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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0 1
第四条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规定, 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
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
的 “造成严重后果”,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绪、 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
( 一)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 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
重伤的; 衅滋事”。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
的; 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
( 三)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 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矛
秩序严重混乱的; 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
( 四)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 邻里、 债务等纠
第五条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纷, 实施殴打、 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
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 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
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 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 “虚假恐怖信 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息”, 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 放射 除外。
威胁、 劫持航空器威胁、 重大灾情、 重大疫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
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 可 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
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
实信息。 节恶劣”:
(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
微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
后果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 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残疾人、 流浪
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2013 年 4 月 28 日 乞讨人员、 老年人、 孕妇、 未成年人, 造成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劣社会影响的;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7 月 15 日最高人民 (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造成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18 号) (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维护社会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有关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