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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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 0 1

               第四条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规定, 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
           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
           的 “造成严重后果”,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绪、 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
               ( 一)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             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
           重伤的;                                衅滋事”。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
           的;                                  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
               ( 三)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             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矛
           秩序严重混乱的;                            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
               ( 四)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 邻里、 债务等纠
               第五条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纷, 实施殴打、 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
           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               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
           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                         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 “虚假恐怖信            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息”, 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 放射             除外。
           威胁、 劫持航空器威胁、 重大灾情、 重大疫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
           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 可                 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
           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
           实信息。                                节恶劣”:
                                                   (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
                                               微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
                                               后果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 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残疾人、 流浪
           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2013 年 4 月 28 日       乞讨人员、 老年人、 孕妇、 未成年人, 造成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劣社会影响的;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7 月 15 日最高人民         (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造成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13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18 号)        (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维护社会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有关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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