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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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根据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等国家有关
                                               规定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的精神药品, 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                     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
                                               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
              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
                                               款规定的 “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瘾癖的” 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
            ( 2009 年 8 月 17 日  法研 〔2009〕146 号)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
                                               品, 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 在处理此类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 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
               你院川高法 〔2009〕390 号 《关于被告         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
           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                  注射液, 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
           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                  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示》 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规定, 对被告人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 不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
           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种类、 数量及危害, 依法处理。故同意你院
           处理意见。                               ( 2009 年 6 月 23 日  公通字 〔2009〕33 号)
               此复。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合司法实践, 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
                                                   一、 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
                                                   ( 一) 本意见中的 “制毒物品”, 是指刑
                  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 乙
               ( 2002 年 10 月 24 日 〔2002〕 高检研   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
           发第 23 号)                            料或者配剂, 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二) 违反国家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
               你院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               一的,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
           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                 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示》( 闽检 〔2001〕6 号) 收悉。经研究并征              1.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 擅自购买、 销售
           求有关部门意见, 答复如下:                      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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