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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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                  ( 辽检发渎检字〔2002〕1 号) 收悉。经研
           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构成犯罪的, 可               究, 答复如下:
           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                      根据国办发〔1999〕90 号、 中编办函
           任。                                  〔2000〕184 号等文件的规定, 海事局负责
                                               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
                                               海上设施检验、 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是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                     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 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
            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
               ( 2003 年 4 月 16 日 〔2003〕 高检研    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
           发第 11 号)                            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指导案例
               你院 《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
           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 赣
                                                   检例第 3 号: 林志斌徇私舞弊
           检发研字 〔2002〕7 号) 收悉。经研究, 答复
           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案        ①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
           结, 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                   【要旨】
           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 人 员 收 受 贿 赂, 对 不 符 合
               此复。                             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予以减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基本案情】
             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林志斌, 男,1964 年 8 月 21 日
               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出生, 汉族, 原系吉林省吉林监狱第三监区
               ( 2003 年 1 月 13 日 〔2003〕 高检研    监区长, 大学文化。2008 年 11 月 1 日, 因
           发第 1 号)                             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刑事拘
                                               留,2008 年 11 月 14 日被逮捕。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3 年 12 月, 高俊宏因犯合同诈骗
               你院 《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               罪, 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 刑十二年,2004 年 1 月入吉林省吉林监狱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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