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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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 女,1960 年出生, 原系上 万元, 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
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书记、 计人民币 95 万余元。
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诉讼过程】
被告人李甲 ( 曾用名李乙) , 男,1958 2008 年 4 月 15 日, 陈某、 林某、 李甲因
年出生, 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 涉嫌滥用职权罪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
村党支部委员、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村镇保 院立案侦查, 陈某于 4 月 15 日被刑事拘
工作经办人。 留,4 月 29 日被逮捕, 林某、 李甲于 4 月 15
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间, 被 日被取保候审,6 月 27 日侦查终结移送审
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 查起诉。2008 年 7 月 28 日, 上海市奉贤区
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 林某、 李甲犯滥
职务便利, 被告人林某、 李甲利用受上海 用职权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 2008 年 12 月 15 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
杨家宅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经办人的职务 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
便利, 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 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林某、 李甲作为在
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违反相关规定, 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负责或经办被
等方法徇私舞弊, 共同或者单独将杨家宅 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 故意违
村、 良民村、 横桥村 114 名不符合镇保条 反有关规定, 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
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奉贤区四团 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公共财
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 产遭受重大损失, 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
计人民币 600 余万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 行为均已触犯刑法, 构成滥用职权罪, 且有
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市社保中 徇个人私情、 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其中
心) 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 被告人陈某、 林某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
民币 178 万余元, 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 三被告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响。其中, 被告人陈某共同及单独将 71 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属自首, 依法可
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致使镇 政 府 缴 纳 镇 保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
400 余万元、 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 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
金共计人民币 114 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 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 三款之规定, 判决被
共同及单独将 79 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 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
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 年; 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
费用共计人民币 400 余万元、 市社保中 刑一年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
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 124 万 人李甲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余元; 被告人李甲共同及单独将 60 名不 宣告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 被告人林某
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 致使 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 300 余 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