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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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业的股份、 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
           营活动的。 ①                             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 会计、 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 倒卖伪造的              计、 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
           有价票证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 船               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票、 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的, 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                   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
           额巨大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
              【倒卖车票、 船票罪】 倒卖车票、 船票, 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
           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违反进
               第二百二十八条      ② 【非法转让、 倒卖        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逃避商品检验, 将
           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
           理法规, 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              验而擅自销售、 使用, 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
           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
           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价                 出口,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                 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③ 【单位犯扰乱市
           徒刑, 并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               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



              ①  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修改。原条文为 : “以暴力、 威胁手
           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②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
           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违反土
           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征收、 征用、 占用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
              ③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四、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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