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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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725600 元, 为此, 张家盟以明显低于 分作为被告人张家盟的个人财产予以没
市场价格购房和他人代为装修等方式收受 收, 上缴国库。
王元 万 给 予 的 财 物 共 计 折 合 人 民 币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张家盟在法定期
3127600 元。 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
2011 年 12 月 1 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
审理认为: 8. 宋勇受贿案 ①
被告人张家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
被告人宋勇, 男,1955 年 1 月 12 日出
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 7355104 元, 其行
生, 汉族,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原系辽宁省第
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曾任中共辽宁
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根据
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 辽宁省朝阳市市长、
被告人张家盟受贿数额及情节, 考虑到其
中共辽宁省朝阳市市委书记。2010 年 3 月
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
3 日, 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事实, 认罪态度较好, 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
被告人宋勇受贿一案, 经最高人民检
全部退缴。
察院指定, 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 2010 年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
2 月 22 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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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
6 月 7 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北
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
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 在法定期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判
限内告知了宋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
决:
利, 讯问了宋勇,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
一、 被告人张家盟犯受贿罪, 判处无期
间, 因案情重大、 复杂, 三次延长审查起诉
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
期限 各 半 个 月, 并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两 次。
部财产;
2010 年 12 月 17 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
二、 被告人张家盟的受贿所得人民币
7355104 元予以追缴; 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被告人宋勇的犯罪事实如下:
三、 对冻结在案的上海市黄浦区国货
路 333 弄 10 号 602 室, 上海市长宁区富贵 2000 年至 2009 年间, 被告人宋勇利用
东道 229 弄 2 号 1902 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 先后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
锦绣路 800 弄 4 号 402、402A 室, 舟山市定 辽宁省朝阳市市长、 中共辽宁省朝阳市市
海区临城街道新城时代花园 14 幢 05 室四 委书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
套房屋予以拍卖, 拍卖所得款项中人民币 便利, 或者利用其担任中共辽宁省朝阳市
7355104 元作为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其余部 市委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职务晋升、 企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 年第 1 期。

